来源:秘海传声 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行业竞争优势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离职员工、竞争对手或其他人都在觊觎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犯,企业应当如何维权呢?
一、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条的规定,针对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向有关法院、劳动仲裁等机构申请维护权益的救济方式。民事救济的案由主要包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竞业限制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形式。 (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是企业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依法向法院申请救济的纠纷形式。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现在,两种纠纷的管辖法院存在重大区别。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审理的知识产权法庭以及其他由最高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应二审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管辖法院一般按照涉案诉讼标的数额来确定。
例如,北京市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一审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一审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的二审依据一审法院来确定。 (二)竞业限制纠纷竞业限制纠纷是企业针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离职员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的救济形式。 竞业限制纠纷依据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而存在,无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则无该救济形式。由于竞业限制关系到劳动者自由工作的权利,因此法律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提出了很多限制性规定,比如,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等。 (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依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条款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规范的不同之处在于:1)竞业禁止规范的主体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规范主体是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2)竞业禁止属于在职期间的禁止义务,而竞业限制则是离职后才生效;3)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或其他相关费用为生效条件,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针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行为,企业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向法院直接起诉,而针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企业只能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针对仲裁决定向有管辖法院起诉。
二、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救济方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行政处理,主要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未申请行政调解或未达成调解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请求损害赔偿。 三、刑事救济 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最严格的处罚。如果权利人认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严重,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企业可以向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企业提起控告时一般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条件的证据,具体包括非公知性鉴定报告、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以及重大损失达到50万以上的证据。 刑事救济与民事救济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两者可以并行;也可以民事在先刑事在后或者刑事在先民事在后,一般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小结 商业秘密对企业至关重要,商业秘密一旦被泄密就成为公有,对企业的损失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商业秘密维权也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以上介绍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主要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种途径。最后需要声明的是:商业秘密侵权维权属于事后救济,而事前的防护才是重中之重,因此商业秘密侵权之前采用多少防护措施都不足。另外,商业秘密保护需要顶层架构,即需要具体分析商业秘密,甚至权利人行业情况和未来发展的战略,综合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构建全面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