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张某某均系川北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在同事赵某某的办公室工作电脑上用手机拍摄了吕某某与赵某某部分QQ聊天记录。对此,川北物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参加会议人员:颜某某、陈某某、郑某、张某某、周某某。关于张某某同志手机上反映出公司吕某某和赵某某电脑内QQ聊天的私人记录,以上公司领导都见证了他们的聊天内容,信息上对聊天的内容涉及到公司工作内容及她个人,张某某看到后为此不满,故要求公司主要领导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为此公司领导找吕、赵两位同志谈话并批评进行教育”。次日,川北物业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参加会议人员:颜某某、陈某某、郑某、张某某、周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手机上信息与当事人吕某某、赵某某进行当面澄清,当事人也都看了张某某手机上信息确实是吕与赵两人的聊天内容,张某某口述其手机上信息内容是通过赵某某电脑QQ上自己无意取得的。(据赵某某讲其电脑设有密码,赵、吕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公司领导再次对双方进行了批评和调解”。
张某某将吕某某与赵某某在上班时间QQ聊天的记录拍摄后向领导汇报之行为,是否侵害了吕某某的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首先,对于张某某拍摄的吕某某与赵某某QQ聊天记录中哪些内容涉及吕某某的隐私,吕某某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吕某某只是称记不清当天聊天的具体内容,但是,隐私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并非当事方所有的QQ聊天内容均为个人隐私。
其次,张某某作为单位员工,对于其他同事上班时间QQ聊天之行为向领导做汇报,其出发点是为了配合单位做好管理工作,督促员工遵守上班纪律,故张某某主观上并无干涉、侵扰吕某某隐私的故意。
再次,张某某仅是将其所拍摄的聊天内容给公司领导过目,并未向其他无关人员或在其他领域披露上述聊天信息,况且吕某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将上述聊天信息恶意向他人泄露的既成事实,其仅凭主观推测出的不利影响,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吕某某称因为张某某侵犯自己隐私权而遭受损害,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其造成损害的具体后果。 综上,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尚不符合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但是,张某某在未征得赵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赵某某电脑内部分QQ聊天记录用手机进行拍摄,该行为的确有失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