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原系奥克坦姆公司员工,公司新任总经理吴某上班后将包括孔某在内的员工从公司二楼办公地点叫到三楼会议室,期间告知大家,因前任经理朱某被解聘,要求孔某在内的员工自行拿着手机,将通话记录逐一翻由吴某查看。翻看时间由上午九点半左右持续至中午十二点半,另同一时间有部分新来保安在单位各个楼层,不准大家去1、2楼与仓库,并且要求员工不要在公司随便走。两个月后,孔某向奥克坦姆提出离职申请。
奥克坦姆公司要求翻看员工手机、限制员工活动区域的行为是否侵犯员工的隐私权?是否侵犯员工的名誉权?是否侵犯员工的人身自由权? 一、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民事权利。个人所有的手机中储存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奥克坦姆公司新任总经理吴某在该公司三楼会议室要求与会员工展示其手机通讯记录内容供其查看的行为,是其作为公司高管代表公司在管理中侵犯员工个人隐私的行为,也有悖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奥克坦姆公司认为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因为认为其前任总经理朱某实施了侵害该公司利益的行为,故新任总经理吴某在要求员工展示其手机通话记录,以查明前任总经理朱某是否与员工进行了手机通话、是否指示相关员工销毁证据材料。但是,奥克坦姆公司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当依法维权,并通过保护现场、对相关员工进行谈话、制作笔录等合理的方式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但是,该公司通过召集会议将包括孔某在内的员工集中起来,逐个查看手机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明显超过了合理的限度,构成侵犯孔某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是否侵犯名誉权孔某认为奥克坦姆公司查看其手机内容的行为导致其精神压力和人格贬损,因此侵犯了孔某的名誉权。对此,名誉是社会对特定人的才干、品德、信誉、声望等人格要素的综合评价。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达到在一定范围内降低该人社会评价的程度。奥克坦姆公司新任总经理吴某查看孔某手机的行为给孔某带来了情绪上的不悦和精神上的压力,是不尊重下属隐私和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上述行为并未达到降低孔某个人社会评价的程度。相反,正因为奥克坦姆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所以一旦被公之于众,最有可能降低的是公众对奥克坦姆公司的社会评价。另外,也并无证据证实奥克坦姆公司实施了其它侮辱、诽谤孔某人格的行为。因此,奥克坦姆公司查看孔某手机的行为没有侵犯名誉权。
三、是否侵犯人身自由权
孔某认为吴某查看其手机内容的行为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对此,奥克坦姆公司新任总经理到任后,其召集员工会议、宣布人事变动系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企业内部管理应当以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限。奥克坦姆公司新任总经理吴某召开全员会议,宣布禁止员工出入包括办公楼二楼在内的特定区域,这是该公司为进行内部调查而采取的措施。当天,因为会议和集体查看手机,该公司员工的午餐时间比平时晚了半小时左右,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把守了包括二楼前台在内的禁止员工进入的区域。奥克坦姆公司于当日采取上述措施,系该公司在管理中缺乏人性化的考量,但在持续时间和程度上均未达到剥夺或限制孔某人身自由的程度。因此,奥克坦姆公司的行为尚未侵犯孔某的人身自由权。 公司要求翻看员工手机、限制员工活动区域的行为是否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需要根据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判断。在该案中奥克坦姆公司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也采取了限制员工活动区域的不当管理措施,但是尚未达到侵犯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