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违反保密义务,离职者赔10万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客户信息系商业经营中的重要资源,属于商业秘密的一部分。汪小姐投资设立的新公司,与原贸易公司有一定竞争关系,还与曾经联系过的部分客户达成交易,其行为显然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汪小姐向原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返还其所领取的保密津贴。
案例2 设计师泄密,被判侵权赔钱
鞋企跑鞋设计图纸外流,竟然是离职设计师泄密。此前,思明法院还审理过这样一起离职员工泄密案,一鞋企向思明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离职的高级设计师,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2万多元。
据悉,该高级设计师是在离职之后,到另一家鞋企应聘时,向对方提供了公司未上市的跑鞋设计图纸等商业机密,而这两家鞋企还是竞争对手关系。
据原告鞋企起诉,设计师李先生历任商品研发中心鞋业设计部设计专员、高级设计师、资深设计师等职务。之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方案等材料,李先生对此也承诺予以遵守。然而,李先生离职后到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应聘时,将公司未上市的跑鞋设计图纸、产品方案及订货表现作为应聘材料提供给该公司。
判决:立即停止侵权,泄密者赔3万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交给竞争对手的简历中含有原告知名鞋企多个系列的设计图、产品方案等。而原告公司的设计图、产品方案构成商业秘密。李先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李先生依法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公司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