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泄密仅卖2万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对一侵犯富士康集团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 富士康员工泄密被判刑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 戴海) 去年底苹果iPad2还没上市,抢iPad2商机的山寨版不单抢先在苹果iPad2上市前推出山寨版iPad2保护套,甚至还在美国CES展上贩卖。最后泄密者曝光,原来是富士康员工主动泄密给山寨厂商。
近日,这起备受国际关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宣判,涉案的电子产品配件公司老总和富士康泄密员工均被判刑。
保护套样品提早网售
该案的3名被告人中,被告人肖承松系深圳市迈拓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侯鹏娜原为富士康集团的员工,后离职。被告人林克诚则时任富士康集团研发部专案组副课长。
2010年7月,肖承松联系侯鹏娜,让其设法获取ipad2平板电脑的相关数据信息,承诺将生产的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侯鹏娜。侯鹏娜找到时任富士康集团研发部专案组副课长林克诚。9月,肖承松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侯鹏娜再转交林克诚。
林克诚从其所在课题组将ipad2平板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拷贝进U盘并秘密夹带出公司,两次将同样的ipad2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发给侯鹏娜。肖承松得到该数据图档后,即委托东莞一家工厂生产出100多个ipad2平板电脑的后壳保护套样品在网上销售。
研发成本206万元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报案后,委托鉴定后认为富士康集团研发的ipad2的产品外壳图纸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为人民币206万元。
判决
3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宝安区法院认为,涉案ipad2平板电脑后壳3D数据图档在案发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商业秘密。
林克诚违反与公司的保密协议及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肖承松、侯鹏娜采取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3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6月9日,法院对被告人肖承松、林克诚、侯鹏娜侵犯富士康集团商业秘密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3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